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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资讯:养猪企业看过来,养猪贷款贴息来了!

文章发布于:2022-08-19 10:47:56

为缓解养猪企业资金压力

稳定生猪基础产能

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

规模猪场贷款贴息项目入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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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息对象


贴息对象为年出栏生猪500头及以上(当前存栏能繁母猪25头以上或存栏生猪250头以上,下同)的规模猪场,重点支持国家级和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


02资金用途


贴息资金重点用于相关企业购买饲料、动物防疫物资和购买母猪、仔猪等方面的生产流动资金贷款,以及新建、改扩建猪场的建设资金贷款的利息补助。


不属于生猪养殖性质的其他项目贷款,不得列入贴息补助范围。


对从事多种经营业务的企业,应严格区分贷款用途,确实无法划分的可按产值比例核定用于生猪养殖的贷款规模。对企业以“贷新还旧”形式所取得的贷款及到期未还贷款不予贴息。


03贴息金额


申报贴息比例不超过2%。省级根据全省规模猪场贷款贴息项目入库情况和中央、省级财政贴息额度,确定贴息比例和各企业贴息金额。


04贴息时间


本次补助计算贴息时间为贴息期内(即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的实际付息时间。对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按照从1月1日(或1月1日后的贷款起始日)起到贷款到期日的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贴息期内尚未到期的贷款,按照从1月1日(或1月1日后的贷款起始日)起到贴息期截止即2022年6月30日的实际付息时间计算。


05项目申报


(一)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实行逐级申报制度。申请贴息的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申报材料并完成本辖区的贷款贴息项目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上报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


经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审核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公示,并向相关企业拨付贴息资金。


(二)申报时间


申报贷款贴息的养殖场要于2022年8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于2022年9月15日前将审核后的申报材料和本辖区的贷款贴息项目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报送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于2022年9月30日前将审核后的申报材料和本辖区的贷款贴息项目申请汇总表,上报省农业农村厅。逾期不予受理(书面材料以邮戳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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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材料


各地级以上市、县(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完整性认真审核。申报材料连同农业农村部门上报的请示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和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2份,同时报送申报材料电子版。纸质及电子版申报材料统一寄送省农业农村厅畜牧与饲料处。


养殖场应按贴息范围有关规定,申请贷款贴息,并提供以下材料:


1.养殖场填报《规模猪场贷款贴息申请表》;

2.提供养殖场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或协议)和有关银行贷款有效凭据(银行拨款单)的复印件,经贷款行盖章确认。贷款合同(或协议)必须注明相应的贷款用途或有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用途证明,不在贴息范围内的贷款不予贴息;

3.提供养殖场按上述贴息时间内应付银行贷款利息清单,经贷款行盖章确认;

4.如有必要,可提供其他相关凭证材料;

5.大型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申请贷款贴息,向养殖场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报,分别注明用于该养殖场的贷款金额、贷款利息和申请财政贴息金额,并提供有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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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职责


养殖场应确保申报贷款贴息的凭证材料真实、完整,省下达的贴息资金要专款专用。如发现养殖场弄虚作假骗取贷款贴息资金的,将采取以下措施处理:


1.列入黑名单,今后不再受理该企业贷款贴息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

2.停止拨付贷款贴息资金或追收已拨付的贷款贴息资金;

3.将该企业的诚信情况通知中小企业诚信情况发布机构;

4.对弄虚作假骗取贷款贴息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发现的骗取、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违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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